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蘋論:國家暴力豈可過期無罪



2011 0601     

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既不能審判使用國家暴力冤殺無辜者的政府官員,又不能懲罰在販賣飲食中添加有毒物質20多年,以致毒遍全世界的黑心商人,請問這個國家的法律(立法、司法)還有用嗎?還有權威嗎?還值得信賴與尊重嗎?連基本社會正義都無法維護,還有臉自稱法治或「依法行政」嗎?

法律隱藏極大缺陷

司法院官員說,上等兵江國慶遭酷刑屈打成招後槍決冤死已15年,即使修法改變公務員懲戒追訴期限,也不溯及既往,所以冤殺江的9名軍官並不會遭到懲戒。這也是特偵組不起訴他們的理由。同時,有毒塑化劑害到千千萬萬的消費者,法界人士也說除了最高罰款30萬元,無法將昱伸公司老闆賴俊傑繩之於法。兩大重挫正義的案件,我們的法律和司法界竟然都無能為力,是不是笑不出來的大笑話?是不是在司法及法律部門隱藏有極大的缺陷?

立法院為亡羊補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前天初審通過,修正公務員失職懲戒追訴的計算時間,但追訴期限仍為10年。江國慶慘案不是法界人所謂的「公務員失職」,而是活生生、赤裸裸的共犯謀殺案。藉由國家暴力謀殺毫無權力的小兵,哪裡是輕輕「失職」兩字就可以「大事化小」以備「小事化無」的?失職與謀殺間的法律和道德距離有如雲泥,一個勁地宣稱失職,是想透過語言的魔障降低罪責的位階,將來脫身較易。

更重要的是國家暴力應該沒有追訴期限。二戰後追緝屠殺猶太人與造成大戰傷亡上千萬人的納粹戰犯,至今還在追緝中。前些年還不時有戰犯在拉丁美洲被逮捕的消息,為什麼沒有追訴期限?因為是國家集體暴力,主其事者滿手血腥,時間怎能原諒他們?還可以過期無罪嗎?有沒有正義天理?

政府犯罪應無限期

德國對政府犯罪立有特別法,超越一般《刑法》位階,永無限期的追訴,其來源即是對二戰的反省。國家暴力犯罪不是一般的犯罪,取消追訴期限是對上位權力者的警惕、約束、監督及懲戒,目的在向受冤公民道歉與賠償,並警告其他權力者不可使用國家權力謀殺、冤殺任何公民。所以,政府暴力的犯罪者必須以《刑法》對治,光是懲戒是不夠的;尤其應無限期追緝,才符合國家暴力嚴重後果的比例原則。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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