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
關於立法院預算審議權限的限制,條文內容如下: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這是一條非常重要且具有制衡意義的規定。以下為您詳細解析其背後的法理與實際運作:
1. 核心核心意義:權力分立與制衡
在憲政體制下,行政院負責規劃國家政策並據此編列預算(行政權),而立法院負責監督並審核預算(立法權)。
防止「肉桶立法」: 限制立法院增加預算,是為了防止立法委員為了討好選民(如在自己選區要求增加建設經費),而無限制地擴大支出,導致國家財政紀律崩潰。
責任政治: 行政院編列預算必須對政策成敗負責。如果立法院可以隨意增加支出,權責將會混淆,行政院可以藉口「預算是立法院加的」來規避責任。
2. 實務上的運作與限制
雖然條文明定「不得增加支出」,但在實務操作與司法院大法院解釋中,有更細緻的界定:
可以「刪減」,不能「增加」: 立法院可以刪減預算(統刪或單項刪除),也可以要求調整預算科目(在不增加總額的前提下)。
禁止「移動預算」: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時,不得將各項支出在科目之間移動(例如:把教育經費移去蓋橋)。因為移動預算科目實際上也涉及到了「增加」某個特定科目的支出,這會侵犯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
3. 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
這是理解第 70 條最重要的司法判例。該解釋強調:
預算案是行政院對未來一年國家政務的整體計畫,其內容具有不可分性。
如果立法委員可以自由增刪或移動項目,將導致原計畫的面目全非,使行政院無法貫徹其施政方針。
4. 總結對比
| 動作 | 是否允許 | 法律依據/原因 |
| 刪減預算 | 是 | 立法院的基本監督權 |
| 增加支出總額 | 否 | 憲法第 70 條明文禁止 |
| 移動科目支出 | 否 | 釋字 391 號,視同變相增加特定支出 |
這條憲法條文確保了行政院擁有「錢怎麼花」的初步規劃權,而立法院則扮演「把關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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